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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

電 話:0756-8618308

 真:0756-8619008

 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29號台商活動中心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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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台商协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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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珠海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下稱協會)”,英文譯名:“ZHUHAI ASSOCIATION  OF  TAIWAN BUSINESSES”縮寫:“ZATB”。

第二條本協會是指在珠海市登記註冊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維護             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權益。為台資企業服務、推動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維護投資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溝通政府部門與台商投資企業的聯繫,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建議,開展健康有益的聯誼交流活動。

第四條協會業務上接受珠海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局、珠海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五條本協會地址:廣東省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29號台商活動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

   2、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3、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促進當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5、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6、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體:

   單位會員是登記註冊地台資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

   個人會員是在登記註冊地台資企業從業的臺灣同胞以本人名義加入的會員,以及台資企業協會註冊地為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市轄區內的台資企業以及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專案的投資者、管理者;

   4、在本市購置物業以及其他經政府批准從事合法經貿活動的台胞。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填寫入會會員表;

   3、經理監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監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會徽。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要求協會維護本企業和會員本人的合法權益;

   6、合用本協會提供與會員之設施及享受有關優待;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遵守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維護本協會的聲譽;

   7、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催繳超    3個月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如   需重新加入,須按入會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經理監事    或常務理監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監事;

   3、審議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    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罷免理監事及終止協會議案須出席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監    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各區聯誼會;

   7、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須有2/3以上理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    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若罷免常務理監事以上等重       大決議須經到會理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監事會,常務理監事會由理監事會選舉產生,在理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監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2、台商本人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較好,在當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監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任期三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二屆。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監事會、理監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監事會、理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的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區聯誼會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監事會或常務理監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在會員比較集中的區設立聯誼會,由本地區的會員協商推    選聯誼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理監事若干人,聯誼會會長為   協會當然副會長,聯誼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搆,不具備法人資格,受本協會理事會和當地人民政府臺灣事務局的管理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會長     51200/屆;常務副會長33200/屆;副會長21200/屆;常務理事、常務監事11800/屆;理事、監事7600/屆;企業會員1500/年;個人會員800/年,若不滿一年的按月收取)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事業的發    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          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    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    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     事業單位的有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監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       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監事會或常務理監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9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監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