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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關出台臺應對疫情影響促進外貿穩增長28條措施来源:拱北海关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海關總署應對疫情影響促進外貿穩增長十條措施要求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要求,拱北海關結合關區實際,迅速制定實施方案,於2月16日出臺應對疫情影響促進外貿穩增長28條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著重從實現通關“零延時”、確保企業“零顧慮”、推行業務“零接觸”、力求服務“零距離”等4方面,全力促進外貿穩增長、支持企業復工複產。
一、保障快速通關,實現通關“零延時”
1. 開闢綠色通道。 在各通關現場設立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快速通關專用視窗,緊急情況可先登記放行,後續補辦相關手續,確保疫情防控物資和進口生活必需品隨到隨驗、即到即提。實行進口和供港澳農產品、食品24小時預約通關;促進農產品、食品擴大進口,在重點口岸開闢農產品、食品進口綠色通道,需現場檢查的,無需企業書面申請,現場即可安排優先實施檢查,未見異常的快速放行,發現疑似病蟲害特徵需送實驗室檢測的,優先安排檢測。 2. 壓縮審批時限。 加快出口備案企業審批流程,壓縮出入境特殊物品、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食品等檢疫審批時長,對符合要求的進口農產品、食品申請隨報隨批。對低風險特殊物品實施“一次審批,分批核銷”。簡化進口特殊醫療物品檢疫審批,對以疫情防控為目的進口用於治療、預防、診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製品、試劑等特殊醫療物品,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口岸海關憑主管部門證明直接驗放。 3. 提升通關便利。 支援企業擴大出口,優化出口前監管,提供便捷出證服務,有針對性地做好出口貨物檢疫證書、處理證書、原產地證、衛生證書等出具工作。支持企業復工複產所需原材料及成品選擇兩步申報、提前申報、匯總申報、擔保放行等多元化作業模式通關。對進口鐵礦、煤炭等大宗資源型商品從逐批實施重量鑒定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對進口鐵礦推行“先放後檢”,現場檢驗檢疫符合要求後允許貨物提離。對成套設備中的能源效率標識產品,免予能效標識入境驗證。 4. 提高查驗效能。 對疫情防控物資優先查驗,壓縮口岸查驗及實驗室檢測時限。加快驗放企業生產急需的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材料,如需實施查驗的,提高機檢比例,減少開箱檢查,滿足企業順勢監管需求;對於需要送實驗室檢測的,可憑協力廠商認證、檢測報告或企業品質安全自我聲明快驗快放,進一步降低送實驗室檢測比例。調整優化布控指令,實現進出口貨物精准布控,提升誠信守法企業通關效率。現場海關簡化加班預約程式,合理安排人力,儘量滿足企業加班需求。 5. 優化保稅監管。 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物流中心內從事防控疫情所需的醫療、保障等行業的企業,優先適用分送集報、“四自一簡”等便利措施。因疫情防控需要,企業捐贈或被徵用的保稅貨物,憑企業申請,在登記貨物品名、數量、捐贈(徵用)單位等基本資訊後加快放行。
6. 延長稅款繳款期限。對2020年1月申報的匯總徵稅報關單,延期至2月24日前完成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對於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廣東省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並公佈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復工之日後15日內繳納稅款。7. 調整滯報金起征日。滯報金起征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的進口貨物,起征日順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監管證件或補辦減免稅手續的,在許可證件或減免稅證明正式簽發之日起14日內申報的,免征滯報金。8. 簡化加工貿易延期辦理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因延遲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期核銷的,深加工結轉、內銷徵稅等各類申報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主管海關憑企業說明辦理延期手續,企業事後補交有關材料。合理延長聯網監管帳冊、以企業為單元管理帳冊核銷週期,滿足企業進出口業務需要。9. 延長特定企業資質。在疫情防控期間,若出口水生動物、水果、竹木草製品、飼料等企業註冊登記證書已到期,國外和地區沒有要求的,企業出口資質可延續3個月;國外和地區有要求的,可通過視頻方式實施現場考核。10. 免除部分風險擔保金。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內銷防疫物資,支持企業集中辦理內銷徵稅備案等手續,在無相關風險參數提示情況下,自動審核通過。在疫情防控期間,海關可不徵收企業(失信企業除外)集中內銷防疫貨物風險擔保金。11. 減少下廠稽核查作業。海關對具備條件的企業,採用遠端視頻連線、檔資料電子傳輸等非現場的方式實施稽查。統籌安排企業稽核查作業,多事合併、“多查合一”,減少下廠次數,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12. 深入推進容錯機制和主動披露管理措施。線上快速辦理企業的報關差錯覆核申請,企業因相關改革及政策調整等非主觀故意造成進出口申報差錯的,不予記入信用記錄,不影響企業信用等級。推進主動披露管理措施,對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並減免滯納金。13. 從簡從快辦理行政處罰。對企業和個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的案件,從簡從快處理。一般不對涉案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帳簿材料實施扣留。當事人書面承認違法事實,並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作為證據使用。經當事人同意,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