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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發佈31條惠台措施

来源: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
文章附图

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商中央組織部等29個部門,於28日發佈《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思想,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若干措施》涵蓋產業、財稅、用地、金融、就業、教育、文化、醫療等多個領域,共31條具體措施。其中,涉及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的措施12條,包括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臺灣有關機構可與大陸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小額支付服務、征信服務,等等。涉及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措施19條,包括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臺灣人士參與大陸影視製作以及大陸有關機構引進臺灣影視劇不受數量限制,等等。



以下是《若干措施》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台辦、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經商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林業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文物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同意,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出臺《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228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商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林業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文物局、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出臺若干措施如下。

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1.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援台商來大陸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

2.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3.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大陸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4.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5.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6.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7.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專案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8.繼續在中西部、東北地區設立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鼓勵台資企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大力推進台商投資區和兩岸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

9.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

10.臺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11.臺灣征信機構可與大陸征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征信服務。

12.台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13.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附後,具體執業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14.臺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畫。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畫

15.臺灣同胞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專案。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

16.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畫。符合條件的兩岸文化項目可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17.支持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專案提名涵蓋臺灣地區。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

18.臺灣人士參與大陸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19.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

 20.放寬兩岸合拍電影、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兩岸電影合拍立項申報費用;縮短兩岸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21.對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同時段進口的臺灣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22.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大陸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

23.支持鼓勵兩岸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

24.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可申請兩岸交流基金專案。

25.鼓勵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大陸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

26.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27.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執業註冊。

28.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29.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只需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

30.鼓勵臺灣教師來大陸高校任教,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31.為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應聘工作,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線上招聘做好系統升級,支援使用臺胞證註冊登錄。


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



一、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1.教師資格(高等學校)

2.法律職業資格

3.註冊會計師

4.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5.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6.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7.註冊建築師

8.監理工程師

9.房地產估價師

10.造價工程師

11.註冊城鄉規劃師

12.建造師

13.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

14.註冊驗船師

15.船員資格

16.獸醫資格

17.拍賣師

18.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19.醫生資格

20.護士執業資格

2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22.出入境檢疫處理人員資格

23.註冊設備監理師

24.註冊計量師

25.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26.註冊安全工程師

27.執業藥師

28.專利代理人

29.導遊資格

30.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31.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2.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33.電腦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34.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35.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36.資產評估師

37.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38.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39.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40.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41.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42.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43.水利工程品質檢測員資格

4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45.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46.稅務師

47.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48.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49.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50.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51.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

52.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53.翻譯專業資格

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1.消防設施操作員

2.焊工

3.家畜繁殖員

4.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

5.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

6.機械設備修理人員

7.通用工程機械操作人員

8.建築安裝施工人員

9.土木工程建築施工人員

10.房屋建築施工人員

11.水產類、輸排和水處理人員

12.氣體生產、處理和輸送人員

13.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人員

14.儀器儀錶裝配人員

15.電子設備裝配調試人員

16.電腦製造人員

17.電子器件製造人員

18.電子元件製造人員

19.電線電纜、光纖光纜及電工器材製造人員

20.輸配電及控制設備製造人員

21.汽車整車製造人員

22.醫療器械製品和康復輔具生產人員

23.金屬加工機械製造人員

24.工裝工具製造加工人員

25.機械熱加工人員

26.機械冷加工人員

27.硬質合金生產人員

28.金屬軋製人員

29.輕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30.重有色金屬冶煉人員

31.煉鋼人員(煉鋼原料工、煉鋼工)

32.煉鐵人員(高爐原料工、高爐煉鐵工、高爐運轉工)

33.礦物采選人員

34.陶瓷製品製造人員

35.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增強塑膠製品製造人員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製品製造人員

37.藥物製劑人員

38.中藥飲片加工人員

39.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製造人員

40.農藥生產人員

41.化學肥料生產人員

42.基礎化學原料製造人員

43.化工產品生產通用工藝人員

44.煉焦人員

45.工藝美術品製作人員

46.木製品製造人員

47.紡織品和服裝剪裁縫紉人員

48.印染人員

49.織造人員

50.紡紗人員

51.纖維預處理人員

52.酒、飲料及精製茶製造人員

53.乳製品加工人員

54.糧油加工人員

55.動植物疫病防治人員

56.農業生產服務人員

57.康復矯正服務人員

58.健康諮詢服務人員

59.電腦和辦公設備維修人員

60.汽車摩托車修理技術服務人員

61.保健服務人員

62.美容美髮服務人員

63.生活照料服務人員

64.有害生物防制人員

65.環境治理服務人員

66.水文服務人員

67.水利設施管養人員

68.地質勘查人員

69.檢驗、檢測和計量服務人員

70.測繪服務人員

71.安全保護服務人員

72.人力資源服務人員

73.物業管理服務人員

74.資訊通信網路運行管理人員

75.廣播電視傳輸服務人員

76.資訊通信網路維護人員

77.餐飲服務人員

78.倉儲人員

79.航空運輸服務人員

80.道路運輸服務人員

81.消防和應急救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