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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9月1日实施:惠及台胞发展 深化两岸融合来源:珠海台湾事务办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共21條,規定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條件、登載資訊、有效期限、製作部門、申領程式,以及持有居住證所享有的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等內容。 有關申領條件,《辦法》第二條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法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 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辦法》第三條對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該條文第二款還規定,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分別使用810000、820000、830000。 《辦法》規定,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這是中國大陸落實台胞「同等待遇」政策的重要措施。取得「居住證」的台灣民眾在網路預訂和搭乘高鐵、機票,將更為方便,但「居住證」編碼與「中國公民身分號碼」一樣,都是十八碼,申辦時將同步被採集指紋。
新華社報導,「辦法」九月一日起實施,內容規定,台港澳居民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辦法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台灣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台居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分號碼、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台胞證號碼。「公民身分號碼」由中國大陸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分號碼國家標準編製」。台灣居民公民身分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和大陸民眾一樣都是十八碼。
台灣居民居住證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應先填寫「澳港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台胞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
擁有大陸居住證的台灣民眾,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政府將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台居證」持有人在大陸享受下列便利:乘坐大陸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辦理機動車登記、駕照、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便利。
換句話說,有了「台居證」,台胞可參加社保、勞動就業、繳存和提取住房公積金、就醫、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等;子女可享受九年義務教育。此外,可以入住一些過去只接待大陸人(內賓)的賓館;容許搭火車飛機、文化娛樂、商旅消費等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稱,若發生「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喪失台灣居民身分的等情況,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辦法」稱,「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首次申辦免工本費,但換領則需要付工本費。
昨天公布的條文內容,仍然沒有清楚說明在大陸居住六個月以上,才有申辦的資格,這六個月是指須連續居住或居住天數總和達六個月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