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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9月1日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共21條,規定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條件、登載資訊、有效期限、製作部門、申領程式,以及持有居住證所享有的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等內容。

  有關申領條件,《辦法》第二條規定,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法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

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辦法》第三條對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該條文第二款還規定,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分別使用810000820000830000

  《辦法》規定,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辦法》自201891日起施行。